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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

董事會績效評估

一、本公司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功能及運作效率,依據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之規定,辦理董事會績效評估。

二、評估之執行單位:本次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。

三、依據本公司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第八條(評估指標及評分標準)之規定,應分別統計董事會、董事成員、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自評分數。自評分數係為全部項目之總體平均分數,平均分數對應之自評結果如下:

(一)平均分數5分者,自評結果為「極優」。

(二)平均分數4分以上未滿5分者,自評結果為「優」。

(三)平均分數3分以上未滿4分者,自評結果為「中等」。

(四)平均分數2分以上未滿3分者,自評結果為「差」。

(五)平均分數未滿2分者,自評結果為「極差」。

四、結論:

依據本公司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之規定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,進行前一年度之董事會績效評估,評估方式包含董事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、董事會成員績效考核自評問卷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。

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考核自評之衡量項目包含:「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」、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」、「董事會組成與結構」、「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」及「內部控制」等五大面向,評估結果為優,顯示本公司董事會整體運作情況完善。

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績效考核自評之衡量項目包含:「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」、「董事職責認知」、「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」、「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」、「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」、「內部控制」等六大面向,考核自評結果為優,顯示本公司董事對於各項考核指標運作之效率與效果,均有正面評價。

本公司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之衡量項目包含:「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」、「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認知」、「提升薪資報酬委員會決策品質」、「薪資報酬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」及「內部控制」等五大面向,評估結果為優,顯示本公司功能性委員會監督運作專業盡職。